公安部開鎖技術制度
42 2017-04-12
一、凡具有開鎖技術者,必須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開鎖技術只能在為客戶服務時使用。
三、實施開鎖時,必須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上門開、修鎖具必須二人以上,不準單獨上門服務;
2.上門提供開、修鎖服務人員必須著統(tǒng)一服裝,攜帶鎖匠修理工分會統(tǒng)一制發(fā)的證書;
3.實施作業(yè)前必須查驗客戶身份證明(身份證、工作證、軍官證、駕駛證、護照等有效證件);
4.實施作業(yè)前查驗客戶證明(房產證、房屋使用證、房屋租賃合同、行車執(zhí)照等有效證件);
5.客戶因故不能提供3、4款證件時,必須提供其住所居委會或派出所證明;
6.查明3、4款證件后,將有效證件及開鎖理由在“維修服務登記單”登記清楚,并讓客戶簽字或蓋章;
7.說明服務項目的收費價格,得到客戶同意后方可實施作業(yè);
8.上門開、修鎖服務人員實施具體操作時,必須請客戶及無關人員回避操作現場;
9.開鎖技術人員必須迅速認真地完成各項服務項目,并清理好現場;
四、下列情形不得使用開鎖技術:
1、要求開鎖人身份不明時;
2、規(guī)定證明不具備時;
3、財產有爭議時;
4、無法確認房主時;
5、車輛手續(xù)不全時;
6、用武力或其它方式要脅時。
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不得用任何方式和方法招收學員和舉辦培訓班傳授開鎖技術。
六、開鎖人員和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責任自負,鎖具修理工分會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咨詢電話:400-007-9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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